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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处理新思想新模式探析

【字号:    】        时间:2014-11-05      

                                                     王  蒙、黎  惠

  涉检信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服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或者认为有关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而提出的投诉。目前,随着社会法治建设和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涉检信访日渐减少,然而涉检信访特别是其中少数越级信访、重复信访和无理信访给维护社会稳定、法治权威乃至检察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严重挑战不能低估,解放思想,创新方式,预防和化解涉检信访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本文以笔者所在基层检察院为例,从法治的视角对涉检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模式进行探析,以期能为目前深入进行的检察改革提供些许参考。 

  一、当前基层院涉检信访主要工作模式 

  当前基层院接访处访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模式开展工作: 

  (一)首办责任制。规定首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从立案到做好息诉工作全程、全面负责,属于谁首办的,就由谁处理到底,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相互推诿“踢皮球”等不良现象。 

  (二)风险评估制。坚持“谁办案、谁评估”,明确评估责任主体;坚持逐案评估,凡是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都要评估,确定信访风险等级;坚持结合办案开展对相关人员的法制宣传、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化解信访风险。 

  (三)“三约”接访制。在检察长接访中实行“公告式”约访,案件管理部将一年中检察长及班子成员接待群众信访的日期、地点和联系方法等汇总为一览表予以公告,由上访群众任选一位领导表达诉求;在窗口接访中实行“任选式”约见,首次接访人将本院领导、主办检察官名单和检察职能简介等递给上访人,让其挑选1人约定时间、地点见面;在巡回接访中实行“邀请式”约谈,深入案发地邀请当事人等座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在萌芽状态。   

  (四)回访息诉制。对信访人建立档案,在相关诉求得到答复或基本解决后,在一个月内进行回访,跟踪了解其思想状况,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其反映的新问题能够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重新安排人员调查,及时向其反馈。 

  二、涉检信访工作中思想与模式方面的问题  

  当前,检察机关涉检信访工作的思想与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花钱买平安”思想存在的弊端。“花钱买平安”思想对维护稳定的积极作用很大,但其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在该思想支配下,有些地方对敏感时期的一些缠访、闹访等一味妥协、退让,甚至不惜重金去“摆平”事态,导致信访不信法访民逐渐增多。“此种信访被滥用的结果不但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也动摇了‘依法治国’这一宪法原则的贯彻。”如2008年笔者所在基层院受理申诉人高某某(男,申诉时53岁,原武汉市某公司经理)涉检信访案,高于2001年因涉嫌非法买卖国家证件罪被该院查办判刑,2008年高乘奥运会之机,到该院上访要求该院归还其在发案时被扣押的涉案物品,经多次交涉,该院无奈补偿高10万元了结此访。 

  (二)“信访无小事”思想存在的误区。“信访无小事”思想的核心内容是“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于这一观念,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但这种提法值得商榷,因为有时候可能会被人误解为事无巨细、不分缓急,以致在目前基层院处访人员都十分有限的客观条件下,该集中力量抓的没有抓好,不该集中力量抓的却耗费了大量检察资源。 

  (三)工作考评机制存在的缺陷。目前,上级院一般都把基层院有无“赴省进京访”等作为涉检信访处理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通常以出现“赴省进京访”等行为实行扣分、责任倒查或“一票否决”制,弄得基层工作人员倍感压力山大。在此机制的作用下,“一些地方为防止赴省进京访和越级访、加大息诉罢访工作力度而“委曲求全”,事实上助长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只要上访就有好处”的不良风气,最终放纵无理上访,催生谋利型上访” 

  (四)风险防范机制存在的不足。目前基层院预防、减少涉检信访主要是推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基层院相关内设部门对涉检信访中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加强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科学制定处置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问题能够快速、妥善处理。然而此种机制仅局限于风险苗头防范,应当开阔视野,跳出风险看风险,建立更加强有力的风险源头防范机制。 

  三、基层院涉检信访工作新思想新模式构想  

  涉检信访中真正无理取闹的只是少数,妥处涉检信访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平台和载体,积极探索妥处涉检信访的新思想、新模式,对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司法权威、社会稳定和检察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笔者就基层院如何构建新形势下处访新思想、新模式问题谈几点浅识拙见:          

  (一)牢树“依法治访”观念。“所谓依法治访,就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待信访群众,办理信访案件,规范信访程序,依法、规范、有理、有节地开展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管理”。如何依法治访,笔者认为:一要加强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处访程序等进一步从立法上作出明确定义和范围确定,既充分保障信访当事人的依法信访权利,又使信访工作者鉴别有理访与无理访有法可依;二要加强执法,对少数无理缠访缠诉上访人依法严厉打击,有“闹”必治,惩处一人,教育一片,逐步实现信访形势与秩序的根本好转;三要加强扬法,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群众代表和信访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既能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化解涉访矛盾促其息诉罢访,又能引导、纠正社会上存在的权大于法、信访不信法等错误认识。 

  (二)倡导“科学处访”思想。目前,基层院信访部门人员少,对全部信访均下大力抓不现实,也不科学。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分级处访制,将涉检信访分为“告急”、“普通”、“无理”三个等级,等级不同,人员投入、资源动用、处理缓急等也不同。“告急”访一般表现为涉访问题重大疑难、久拖不决等,处访须积极排查、严防坐大、果断处置,倾其人力、物力应对;“普通”访一般为按照诉讼程序只需要向外单位转办、信访当事人无不良倾向的信访,处访以答复为主,若暂无“告急”访,“普通访”也应全力化解;“无理”访一般为那些在法律政策框架内不可能或不应当满足其诉求的信访,处访以教育为主,若反复规劝无效视情节依法处理。 

  (三)推行务实评访制。推行务实评访是革除现行考评机制弊端的有效途径。此制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构建并实施:一是依据处置“赴省进京访”等的绩效进行评访,取消对基层院出现“赴省进京访”等的一票否决制,对出现“赴省进京访”等依法妥善应对、最终成功化解的基层院和个人予以充分肯定、奖励;二是依据处置重大复杂疑难访是否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进行评访,对出现符合公开处理条件,且涉访事实、适用法律有较大争议或其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检信访案件予以公开办理,而且卓有成效的基层院和个人给予充分肯定、奖励;三是依据处置诉求正当或部分诉求正当的信访是否依法、全力、有序、有效解决进行评访,对创新方式方法、体现人文关怀、妥处合理诉求的基层院和个人给予充分肯定、奖励。  

  (四)建立源头防范制。涉检信访形成的原因复杂,既有信访当事人自身不懂法的原因,也有检察机关执法不当或接访失范等的原因。如笔者所在基层院2006年受理申诉人袁某某(男,申诉时78岁,原武汉市某化工厂业务员)涉检信访案,袁于1982年被检察院依据当时的国家法律政策收容审查,后老伴离异、户口注销、自己单腿致残,生活困难。袁一来检察院上访就带着被絮躺着不走,每次向他说服解释时,他都是那句话:“你们不抓我,我哪会这样?”此案虽早已息诉罢访,但它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启示:消除、减少涉检信访,须先消除、减少检察机关执法不当或接访失范等问题,狠抓其源头防范。笔者认为建立源头防范机制要突出把好“三关”:一要把好执法办案关,杜绝冤假错案,减少瑕疵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使检察机关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二要把好接访处访关,杜绝在检察环节激化矛盾,在维护公正司法结论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上访,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促其息诉罢访;三要把好宣传教育关,结合办案和处访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五进”活动,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工作范围和职能作用,弘扬法治精神,努力避免群众因不懂法而“误告”检察机关。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席月民、孙宪忠:“当前司法遇到的三个突出民生问题”,载《法学》2012年第12,31页。

  参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朱春莉:“涉检信访办理工作机制改革与研究”,载《正义网》2014311“全国女检察官征文”栏目。

  参见上海交通大学王甬的硕士毕业论文《依法治访研究》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