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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检察官当庭“以案说法”

【字号:    】        时间:2024-04-28      

   (通讯员:陈佳、熊聪)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有效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近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警示教育活动,组织辖区4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走进庭审现场旁听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案件庭审。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化名)曾因犯盗窃罪,于2023年12月7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吴某户籍所在地通城县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但在社矫期间,吴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于2024年2月吸食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被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4月11日,通城县法院对吴某撤销缓刑一案开庭审理。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吴某在被告人最后陈述时忏悔道:“我自愿认罪认罚,现在真的非常后悔,我不该抱有侥幸心理,以后坚决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了。”随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通城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吴四兵现场“以案说法”,对旁听庭审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并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明确身份,摆正位置;二是要端正态度,规范自身行为;三是要珍惜矫正机会,早日回归社会。同时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顺利完成缓刑考验期。 

  参加旁听庭审的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此次庭审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切实感受到了违法的代价,今后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服从管理,努力矫正,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日前,县法院依法对吴某作出撤销缓刑一年、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事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